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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璐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4-03-27 来源:

滕人社监罚字[2024]第5号


山东璐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平;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火炬路居然之家5楼531号):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24]第5号)。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所承建项目(龙阳镇金龙嘉苑社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山东省住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4]第5号),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现依据《山东省住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5000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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