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和家族办公室(青岛)有限责任公司、高晟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慧诉被申请人晟和家族办公室(青岛)有限责任公司、高晟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晟和家族办公室(青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黄慧补发2023年10月份、11月份工资共计5400元;
二、被申请人晟和家族办公室(青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黄慧支付经济补偿金4937.82元;
三、驳回申请人黄慧对高晟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