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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州市酒别重逢小酒馆店)

时间:2024-03-19 来源:

滕人社监告字[2024]第9号


滕州市酒别重逢小酒馆店(地址:滕州市荆河街道平行南路杜曼村西街7巷28号营业房):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4]第9号)。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配合调查询问,经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2000元行政处罚。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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