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人社监催字[202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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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滕人社监催字[2024]第3号)。你单位未依法为闫盼盼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在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23]第5号),责令你单位: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19744.96元罚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催告履行,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