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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滕州市哈乐儿童游乐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2 来源:

滕人社监催字[2024]第1号


滕州市哈乐儿童游乐发展有限公司: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滕人社监催字[2024]第1号)。你单位未依法为吴英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滕人社监令字[2023]第21号)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在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责令你单位: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54242.17元罚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催告履行,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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