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决定书公告送达
被告知人:黄常文
身份证号码:37048119******2211
本单位依法办理你在滕州市奥体花园三期20#、21#楼外墙装饰工程项目中涉嫌拖欠7名农民工劳动报酬一案,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滕人社监列决字〔2023〕1号,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三楼农民工维权中队)领取决定,逾期视为送达。
滕人社监列决字〔2023〕1号决定如下:
经查,你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在滕州市奥体花园三期20#、21#楼外墙装饰工程项目中拖欠7名农民工劳动报酬90620元,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标准,情节严重。2023年10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列告字〔2023〕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9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