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永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任广峰诉被申请人滕州市永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649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64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 确认申请人任广峰与被申请人滕州市永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6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 被申请人滕州市永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任广峰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220元;
三、驳回申请人任广峰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