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天发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龙赞宇诉被申请人滕州天发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45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45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龙赞宇与被申请人滕州天发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13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滕州天发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7263.57元、交通费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217.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968.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937.33元、经济补偿金3631.79元,以上合计112218.46元;
三、驳回申请人龙赞宇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