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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州市哈乐儿童游乐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6 来源:

滕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

滕州市哈乐儿童游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延科,住所:滕州市龙泉中路99号(山东美铭万家购物广场一楼)):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为吴英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3]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3]第14号),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54242.17元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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