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春雷诉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55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春雷支付经济补偿金12487.92元;
二、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李春雷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三、驳回申请人李春雷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