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峰峰、李长凯等21人诉被申请人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0-200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立案庭)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一、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714.6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570.3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983.33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666.68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14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8.95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09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780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506.6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6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916.4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800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3323.03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6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3130.34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800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743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6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696.6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78.51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300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329.78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75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312.78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三、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183.25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四、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40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719.5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五、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425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724.18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六、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628.2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824.26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七、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430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6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八、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882.74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591.25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九、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03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476.54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十、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3189.2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755.43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十一、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20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67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