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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0-200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时间:2023-05-08 来源:

(受送达人: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峰峰、李长凯等21人诉被申请人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0-200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立案庭)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一、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714.6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570.3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983.33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666.68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14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8.95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09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780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506.6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6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916.4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800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3323.03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6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3130.34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800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743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6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8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696.6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78.51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300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329.78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75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312.78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三、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183.25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四、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40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719.5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五、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425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724.18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六、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628.2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824.26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七、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430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6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八、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882.74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591.25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九、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203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476.54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十、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19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2年11月的工资3189.2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755.43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十一、滕劳人仲案字〔2023〕第20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67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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