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人社监告字[2023]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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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3]第3号)。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配合调查询问,经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5000元行政处罚。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