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业虎,男,汉族,住滕州市级索镇小官庄村48号,身份证号码:3704211971******37。
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滕州市伟腾装饰装修工程处。
田业虎诉滕州市伟腾装饰装修工程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的投资人张开伟到滕州市王开转盘零工市场招工,招录包括申请人在内多人到被申请人承包的山东鲁恒衡器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厂房楼顶以及厂房墙面的维护工作。当天早晨7时30分许,申请人在从事厂房楼顶以及厂房墙面的维护工作时从高约7米处坠落摔伤。申请人为认定工伤,特诉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22年5月26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没有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田业虎,男,汉族,住滕州市级索镇小官庄村48号,身份证号码:370421197******837。滕州市伟腾装饰装修工程处成立于2019年9月19日,设立方式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庭审中,申请人向仲裁庭出示了申请人侄子田昂与张开伟的通话记录,但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仲裁委无法核实。
本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出示的通话录音,不属于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申请人亦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田业虎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单兆文
仲 裁 员:高 龙
仲 裁 员:李培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门喜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