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劳务中介活动,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上级人社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决定自2021年4月19日至10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整治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发生各种风险,维护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劳动者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范围
各类劳务中介乱象,重点整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
动或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或含有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以“返费”等方式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假外包真派遣、网络招聘平台泄露求职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加强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管衔接工作,严格落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制度,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和“管理关”。组织开展202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全面摸排是否存在“返费”等违规行为,重点对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核查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严肃处理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社会劳动保险室、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二)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人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2021年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重点监督检查劳务中介机构用工服务行为,依法打击未办理职业中介活动登记和许可、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发布(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三)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主题创建活动,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做到应纳尽纳,完善诚信档案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责任单位:社会劳动保险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四)优化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帮扶指导,督促企业自觉守法规范用工,通过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和拓展发展空间等因素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减少劳动力流失。鼓励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搭建手机端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等,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五)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倡导会员单位不参与高额“返费”,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四、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1年4月19日至5月20日。根据本地人力资源市场规模、代工企业用工规律、劳动力外出务工周期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压实专项整治行动主体责任,指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要求确定重点检查区域、场所,完成对清理整治对象的梳理排查工作。
第二阶段,2021年5月21日至10月7日。集中开展劳务中介乱象整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和招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
第三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9日。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加强对本地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并将总结材料及统计报表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落实工作责任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是促进就业创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迫切需要,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分工和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大力优化人力资源环境,维护就业形势稳定。
(二)注重实效,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统一行动,开展联合执法,分工协作,对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开展实地检查和整治。要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大对“黑中介”和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普法宣传,深入宣传《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升执法效能。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四)健全机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推动专项整治行动与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工作创新发展相结合,聚焦问题,标本兼治,对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反馈,形成制度,建立用制度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要按时开展自查自纠,将下列材料于6月2日前报社会劳动保险室(地址:善国北路38号社保大厅二楼15号窗口)。
(一)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并逐条对照自查下列事项:办理职业中介活动登记和许可、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发布(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泄露或违法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发布(提供)含歧视性就业信息、扣押证件、以担保等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违规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以职业中介或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情况等;
(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4)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5)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
(6)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8)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
(9)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1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1)至(5)需要提交原件和电子件;材料(6)至(9)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经许可机关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材料(10)需提交原件。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如实报告2020年度经营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见附件5):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情况;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表。
联系方式:
社会劳动保险室 0632-5502698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钟诚 0632-5514581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闫昊 0632-5852512
电子信箱:tzrsjshbx@zz.shandong.cn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