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党玉、张丽彬、彭石磊、国玉、孔祥媛、冯班恒、秦波、刘晓霞、郭新华、张汉军、王茜、张树裕、许宜鑫等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29-430、432-433、436-439、442-446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才市场西4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29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党玉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1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党玉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6266.7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2200.07元,以上合计28466.83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党玉对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党玉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30号裁决书裁决: 一、申请人张丽彬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1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丽彬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9147.7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186.67元,以上合计11334.39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张丽彬对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张丽彬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32号裁决书裁决: 一、申请人彭石磊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彭石磊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16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700元,以上合计203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彭石磊对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彭石磊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33号裁决书裁决: 一、申请人国玉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国玉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1266.7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3元,以上合计15266.79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国玉对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国玉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36号裁决书裁决: 一、申请人孔祥媛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孔祥媛补发2020年5月、6月、7月的工资10942.9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以上合计12942.9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孔祥媛对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孔祥媛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37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冯班恒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1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冯班恒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9911.7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466.69元,以上合计12378.45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冯班恒对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冯班恒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38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秦波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秦波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44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1600.07元,以上合计26000.07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秦波对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秦波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39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刘晓霞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晓霞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38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6033.38元,以上合计19833.38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刘晓霞对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刘晓霞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4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新华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的工资5332.21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116.69元,以上合计7448.9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申请人郭新华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43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张汉军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汉军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4471.5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1100元,以上合计25571.52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张汉军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44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王茜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茜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3466.7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1100元,以上合计24566.76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王茜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45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张树裕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树裕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5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元,以上合计2625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张树裕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46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许宜鑫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许宜鑫补发2020年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3466.7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1100元,以上合计24566.76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许宜鑫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