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王瀚增、张伟、张称、李正阳、王申龙等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23-42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才市场西4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23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王瀚增2020年2月的工资2700元、2020年5月的工资2700元、2020年6月的工资2700元、2020年7月的工资2700元,以上合计108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24号裁决书裁决: 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张伟2020年2月的工资3100元、2020年5月的工资3100元、2020年6月的工资3100元、2020年7月的工资3100元,以上合计124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25号裁决书裁决: 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张称2020年2月的工资1730元、2020年5月的工资1730元,以上合计346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26号裁决书裁决: 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李正阳2020年2月的工资、2020年5月的工资、2020年6月的工资、2020年7月的工资合计13075.1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27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王申龙2020年2月的工资2900元、2020年5月的工资2900元、2020年6月的工资2900元、2020年7月的工资2900元,以上合计116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