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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34、440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时间:2020-10-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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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张静文、单庆洋等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3444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才市场西4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34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静文补发2020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3130.4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350元,以上合计16480.46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滕劳人仲案字(2020)第440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单庆洋与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53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单庆洋补发20202月、4月、5月的工资141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4100元,以上合计282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单庆洋对被申请人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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