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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我市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0-02-16 来源:

参保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助力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稳发展,按照省、枣庄市人社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保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中小企业标准详见附件1)。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首次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经营的,可再次申请延期,累计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申请材料

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需提报以下材料(按照省厅要求将适时调整):

(一)参保企业填报《枣庄市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保企业填报《枣庄市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

(三)能体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流程

1、“不见面”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过程以“不见面服务”为主导,各申请企业可将材料拍照或扫描后发送至tzsizsys@zz.shandong.cn,咨询电话13371128299。待疫情结束后原件应通过邮寄或现场经办业务时提交给滕州市学院中路1066号滕州市社保中心征收一室。

2、受理及初审

市社保中心收到申请后,原则上当天受理并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次日报送至枣庄市人社部门审核。

3、省级审批

枣庄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于次月10日前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补办法律法规规定的缓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经枣庄市人社部门审核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与滕州市社保中心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五、注意事项

1、缓缴期间,参保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参保企业应于缓缴期满次月底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内,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参保企业应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后再办理。

2、未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目前暂确定2020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27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8500元。职工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2020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超过最高缴费基数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待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政策规定,分别依据公布的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和300%,统一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进行“保底封顶”调整,对调整产生的缴费差额进行多退少补处理。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2019年度工资总额申报,本单位职工2019年度工资总额低于2020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2020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公布的2019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详见附件4)。

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pdf

附件2:枣庄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x

附件3: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docx

附件4:枣庄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枣庄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申报二〇二〇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表格.rar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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