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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枣庄市医保处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8-11-22 来源:
 滕医保发【20189

根据枣庄市医保处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通知》(枣医保发〔2018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定点医疗机构

2、定点零售药店

3、参保人员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包含枣人社办发〔201837号、滕人社发〔201810号文件所要求内容,重点落实枣医保发〔201826号文件中关于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等手段,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与前期正在开展的挂床住院以及分解住院违规行为的检查一并进行。

三、检查方式

按照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的要求,对定点医药机构根据文件规定按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现场稽查、抽调病历、随访参保患者的方式,不定时、不定次数随机进行。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要求和需要提供齐全材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确保检查顺利进行。专项检查行动自1018日开始,11月中旬结束。

四、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由医保处负责组织实施,稽查科具体负责情况汇总以及各类材料的上报,其他相关科室配合。共抽调10名同志参加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卫计局2人,稽查科2人,职工科1人、居民科2人,业务受理科1人,检查共分为两组,每组明确一名副主任带队。

五、有关要求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将专项检查的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医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要求,严格把握入出院指征,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控制。结合这次专项检查行动的文件要求,各医药机构根据自身实际认真开展自查。

附件:《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通知》(枣医保发〔2018〕26号)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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