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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1-03 来源:

各定点医药机构、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患者:

为加强门诊慢性病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持续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双定管理

(一)结算机构和方式

滕州市内居住的门诊慢性病患者,选择一家定点医药机构作为结算机构。选择药店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结算机构的,在药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在医院发生的符合病种范围的门诊检查检验、治疗等费用到选定药店联网结算。

(二)转外治疗

选择医院作为结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因病情需要须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在选定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符合病种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到选定医院联网结算。

(三)结算机构变更

结算机构选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病情、居住地改变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每年12月20日—27日由本人向原结算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办理变更手续,次年生效。

二、门诊慢性病资格管理

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需抗凝治疗者(仅限抗凝药)、慢性肝炎需要使用干扰素治疗(仅限干扰素)的丙肝患者,首先需要由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滕州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诊疗申请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审核后开通,自备案审核之日起到疗程结束为其使用有效期,单独限额,与其他门诊慢性病病种不实行合并计算。

三、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

(一)新增慢性病病种

新增肌萎缩侧索硬化症,血小板减少症2种慢性病。

(二)新增慢性病病种限额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限额每人每年5000元;血小板减少症限额每人每年4000元。

四、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等并发症者门诊慢性病限额由3000元调整至4000元;单纯糖尿病门诊慢性病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糖尿病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者门诊慢性病限额由4000元调整至5000元;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的门诊慢性病限额由3000元均调整至40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的门诊慢性病限额由3000元调整至4000元。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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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