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市级主管 单位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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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医疗机构 或者医疗 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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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法院、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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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 亡证明 |
工伤认定 |
2.【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 或者医疗 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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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工伤认定 |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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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 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 |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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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 |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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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 |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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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属于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
工伤认定 |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3.【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第九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1.残疾军 人证:军队 或者退役 军人事务 部门 2.旧伤复 发医学鉴 定意见:户 籍所在地 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 民政府退 役军人事 务部门组 织的医疗 卫生专家 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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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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