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厂务公开制度(一)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的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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