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一)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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