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二)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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