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会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有很多,如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合理化建议活动、职工持股会、民主对话会、民主信箱、民主接待日等。《工会法》之所以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是因为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以下特点。
“1”
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民主性。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而职工代表又是按一定的民主程序和一定的比例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他们来自各个部门,几乎包括了企事业各个方面,既代表职工的意志,又受其监督。另外,职工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和决议的作出都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这样,就保证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2”
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法律依据和权威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会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事业单位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参与管理的内容。这些规定为全面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3”
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严密的组织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有多级民主管理网络,有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有各种专门工作小组,有自己的工作机构和活动制度,这种组织上的系统化和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程序化,是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不可比拟的。
“4”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业民主管理长期实践的活动结晶。企事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管理水平和群众习惯的要求,长期实践证明,它比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形式更加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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