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已构建形成了“1+2+N”制度体系(“1”是指职代会这一基本形式,“2”是指厂务公开、职工董(监)事两项制度,“N”是指企业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民主恳谈会、职工议事会等其他形式)。
“1”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包括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在内的全体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实行民主管理所必须共同遵守的一整套运行规程和活动准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2”
厂务公开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将与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适当形式向广大职工公开,为组织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创造前提条件的一整套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职工董(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监督运行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进入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建立的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的新形式。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除了与董事会、监事会中其他董事、监事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外,还要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决策与监督。
“N”
除以上几种主要形式外,民主管理还有企业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民主恳谈会、职工议事会等其他形式。这些形式大多是由企业行政方主导的,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主要包括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和问题;职工对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企业行政认为有必要向工会、职工通报说明的企业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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