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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总工会关于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时间:2024-07-12 来源:

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盛夏高温时节,为保障职工高温期间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议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采取错峰工作措施,“做两头、歇中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

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切实做好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服务阵地作用,配备清凉物资,提供休息纳凉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改善高温作业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

 滕州市总工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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