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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30 来源: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加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下统称权责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

权责事项要素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等。

第四条 权责清单按照政府层级分为省、市、县三级,同层级政府同一部门的权责事项数量应当基本相近,同一权责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编码等要素应当一致。

第五条 政府部门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权责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上级政府部门应当对下级政府部门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三定”规定,梳理权责事项,编制权责清单。

第七条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按照行业系统进行编制。

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根据本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八条 政府部门应当在山东政务服务网,本级政府、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涉密权责事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制度的基础性制度效用,将权责清单贯穿到职能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权责事项不得实施。

第十条 政府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网上运行要素清单、监管事项清单等,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改或者废止,导致权责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国务院或者省、市、县(市、区)政府决定对权责事项予以调整的;

(三)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由政府部门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进行调整。权责清单调整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自法律、法规、规章等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调整;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自决定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调整;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形的,自政府部门机构职能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调整;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情形的,自情形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调整。

权责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分别实施的,由相关政府部门协商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公布的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衔接情况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公布的权责清单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和相关应用平台建设,为权责清单管理和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权责清单及其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作出反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其同级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同级政府部门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编制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权责事项未纳入权责清单管理且违规实施的;

(三)权责清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

(四)未依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的;

(五)权责清单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动态调整的;

(六)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的;

(七)对下级政府部门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情况指导和监督不力的;

(八)其他应当督促整改或者予以追责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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