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腾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膜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滕环行审字〔2019〕B-33号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腾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膜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东腾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东腾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膜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滕州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68381.1m2,建设生产车间、仓库及其它辅助建筑,购置4条CPP流延膜生产线、4条BOPP预涂膜生产线、4条PE吹膜线、4条CPE流延膜生产线等设备及其他辅助配套设施,建设高性能膜材料的生产线。项目分两期建设,建成后形成年产5万吨CPP 流延膜、2万吨BOPP环保型预涂膜、0.6万吨高粘度特种PE 膜、2.4万吨CPE流延膜。项目总投资560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从环保角度分析可行。
二、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措施及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扬尘治理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理,不得直接外排;施工期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要求。
(二)热熔、复合烘干过程中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厂界及其周围的环境空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采取雨污分流措施。生产冷却用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纯水制备系统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中A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国电银河水务(滕州)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声源设备采用消声、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品、边角料及废弃包装物定期收集后全部外卖给物资回收公司;过滤装置产生滤渣,维护设备产生的废手套、废抹布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UV光催化氧化设备更换的UV灯管,碳纤维吸附装置更换的碳纤维,维护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报告表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边界外延100米,在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滕州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保监督检查。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