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19届市政府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部署,推进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重点培养1-2家骨干建筑业企业,在市场拓展、信贷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支持市内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打造“航母企业”,参与组建企业的工程业绩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业绩,在资质晋升、投标承揽工程中予以认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
二、强化财税政策支持。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或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的,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在省、枣庄市奖励2000万元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再给予2000万元奖励,并对晋升成功的建筑企业领导班子在兑现当年绩效年薪加倍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的,或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3年内其年度实现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扣除一次性奖励资金后,由市财政按新增财力的50%给予迁入奖励。对年缴入地方财政税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建筑业新升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财政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可由企业自主研究按照一定额度奖励给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建筑业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受到奖励的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同一奖励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外出施工联络服务机制,借助省住建厅外联站平台,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扩大建筑业企业知名度。骨干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接当地,帮助协调解决外出施工遇到的困难问题。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费,除争取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支出的70%、每个保费缴纳年不超过15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外,市财政再按照省级财政补贴总额的5%给予补贴。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承揽枣庄市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超过500万的企业,由财政按照年度实得收入20%予以奖补,超过1000万的企业,按照年度实得收入30%予以奖补,并按照奖补资金的10%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四、加快施工转型发展。发挥我市在全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优势,扩大试点示范。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在公路、桥梁隧道、快速路、工业厂房等专业领域项目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鼓励本市骨干企业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本市工程项目。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支持我市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优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4类保证金(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凡是能够通过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枣庄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手续,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限制其承揽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鼓励支持建筑业上下游“专精特新”优势企业在技术研发、绿色建材、构件生产、建筑机械、机电设备、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质量检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劳务输出等方面走错位发展、良性竞争道路。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优势企业与大型优质建筑业企业加强合作,推动实现共同发展。对获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七、强化人才技术支撑。鼓励建筑业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企业资质成功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负责人,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长质量奖、中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模或工匠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符合省、市申报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与倾斜;符合破格评审政策的,推荐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
八、支持建筑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建筑业企业设立技术中心,认定为枣庄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5万元,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5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建筑业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九、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新获得“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参与实行综合评分法的招投标项目中给予信用加分,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不累计奖励。对新获得“泰山杯”等奖项的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奖项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实行综合评分法的招投标项目中给予信用加分,同时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累计奖励。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按照政策及时兑现省、市奖励资金。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1.5%、1.0%和 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
十、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重点加大对建筑企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串标、围标、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进信用评价在招投标、评先树优等环节的应用。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建筑市场主体“红黑榜”制度,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市直有关部门和镇街要按照任务分工要求(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该项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目标,量化分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