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委员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委员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招标采购事项范围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
2、修缮项目;
3、仪器、设备、器械等不动产购置;
4、仪器、设备、器械等不动产的维修保养;
5、药品、耗材供应商确定;
6、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7、办公设备、用品批量购买;
8、服务项目外包;
9、资产出租和转让;
10、项目合资合作;
11、对外投资;
12、其他应招标采购的项目。
二、招标采购事项的确定
根据《中共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采购事项符合“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其他事项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
三、招标采购工作组织
所有招标采购事项由院招标办牵头办理;业务主管科室向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招标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要求等事项,招标采购事项确定后组织招标。
四、招标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招标采购。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为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特殊、应急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直接采购等方式。
五、组建院评标专家库
根据项目招标评标要求,组建院评标专家库,参与医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评标工作。
六、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
招标采购完成后,招标办将合同报送院长签署;项目合同我院留存原件2份,招标办、业务主管科室各一份,送纪委办公室、审计科、财务科复印件各一份。
七、招标采购事项的办理
合同签署完成后,招标采购项目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办理。
八、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
院纪委办公室、审计科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项目办理的监督工作。
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