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措施)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级索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 级索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级索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
队长:张皓 队员:王守玖、朱先锋、王维剑、马召阳、王维浩、闵庆军、满在华、安丽丽、杨东芝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级索中心卫生院要在镇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3 级索中心卫生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
发现疑似重点传染病时要及时转诊和上报,发现疑似甲类或疑似重大传染病时要做好隔离治疗并上报。做好病人的急救工作,在市级急救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时,要配合市级人员进行救治。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控中心人员进行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病例。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级索中心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均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2级索中心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级索中心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级索中心卫生院可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级索中心卫生院应急反应
5.1级索中心卫生院应急反应措施
(1)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开展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发现疑似重点传染病时要及时转诊和上报,发现疑似甲类或疑似重大传染病时要做好隔离治疗并上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感染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在市级急救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时,要配合市级急救人员做好此项工作。
(3)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开发区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区卫生局根据市突发公卫事件专家委员会或开发区专业人员分析论证的结果,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6 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级索中心卫生院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对院内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要做好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
6.2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体系保障
急救机构:市急救中心为紧急救援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级索中心卫生院要积极配合市级急救人员开展工作。
传染病救治机构:我市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级索中心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要积极配合市级传染病救治人员开展工作。
6.3 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要选择卫生院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和临床救治专业人员组成应急机动队。
6.4 级索中心卫生院应急卫生队伍培训与演练
级索中心卫生院对本院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6.5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级索中心卫生院应急物资的储备要本着上级拨付和自筹自备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数量充足、定点存放、专人管护。要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在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6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教育
级索中心卫生院要在村委会的积极配合下,利用广播、墙报、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在镇内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级索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长征 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张皓 卫生院副院长兼公卫站长
成 员:吴 鹏 办公室主任
邱 超 财务科长
杨汉卿 总务科长
方 华 外科主任
闵庆军 内科主任
杨东芝 总护士长
贾继玲 内科护士长
石礼焕 外科护士长
王维浩 一体化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卫科,由张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值班电话243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