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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6-06 11:06:28

               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医疗器械、物资材料、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合理有效利用采购资金,有计划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有关职能室负责人、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医院招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医院招标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全权负责组织医院医疗器械、后勤物资类、基建工程类等项目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人组成,对所有招投标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全程监督各项招标工作,受理院内外及社会对招投标的信访投诉、举报,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定期对参与招标采购的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

第四条 医院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章评标专家(评委)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或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采购人(我院)代表不能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医院自行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由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山东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产生,采购人(我院)代表不能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及医院自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我院)代表由纪委办公室、审计处、招标办在“医院采购人代表推荐小组”成员中随机抽取确定,并记录存档。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医院采购人代表推荐小组至少3人,由申请科室、采购管理部门推荐组成,并经科室(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附件1)。小组组成:

1. 专科专用采购项目,申请科室至少2人,采购管理部门至少1人。

2. 批量采购项目:

1)采购需求相同2-4项采购项目,各申请科室、采购管理部门分别至少推荐1人。

2)采购需求相同5项及以上采购项目,由业务分管部门推荐3人、采购管理部门至少推荐1人。

4. 原则上同一天开标项目,申请科室(或采购管理部门)只推荐一组人员。

第八条 医院自行采购在院内招标的项目:

(一)评标小组组成:

1. 日常零星采购项目:由纪委、审计科、申请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相关职能科室等组成。

2. 医疗类年度招标项目:

1)护理类常规耗材,由护理部指派相关科室护士长/副护士长、财务处等组成。

2)临床类专科耗材或器械由使用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器械科、财务处等组成。

3)后勤、信息、工程类年度招标项目:由使用科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采购管理部门、财务处等组成。

(二)监督

日常零星采购项目由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负责监督;年度招标项目由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条 采购人(我院)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能了解简单的采购操作程序。

(三)能熟知医院的采购需求。在招标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准确、规范介绍医院的采购需求;并能在招标活动中随时解答医院的采购需求。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的正当利益。

(四)具有一定发现、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能以独立身份正常参加医院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医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无违法、违纪及医德医风等有关规定的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采购人(我院)代表及院内招标项目评委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随机抽取或医院招标管理办公室的邀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我院)代表及院内招标项目评委具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配合医院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采购人(我院)代表及院内招标项目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医院讨论处理: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相关要求、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按《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采购人(我院)代表应严格遵守《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采购及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纪律》(附件2)。

第四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十四条 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医疗器械、物资材料、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和具有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均纳入招标采购范围,属于《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但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不得进行招标采购。

(一)医疗器械类:医疗仪器、设备、手术器械、高值耗材、卫生材料、试剂等。

(二)后勤物资类:电教及通讯、消防器材、监控设备、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车辆、电梯、空调、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等。

(三)信息类:计算机、服务器、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软件、终端设备、存储设备、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触控一体机、刻录机、电视机等。

(四)工程类: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电梯安装、供暖设备安装、燃气设备安装、电力系统安装以及经医院批准立项的各类基建工程、修缮项目等。

(五)服务类:信息技术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工程勘探、工程设计、装修设计、工程监理、宣传业务的设计、发布项目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等。

(六)图书教材类:图书、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教材及辅助器材等。

(七)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根据鲁财采〔2018〕67号《关于公布2019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及鲁财采〔2018〕74号《关于2019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山东省财政厅政策调整,则对应调整。

第五章采购计划、论证、预算

第十六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各科室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明年的设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申请表)及论证报告按照申购项目的承办部门分别报器械科、信息中心、后勤管理处等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论证:

(一)科室申请、论证。根据器械科后勤部相关规定中制定的《购物论证申请表》格式填写,并组织科室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将论证报告及确定的招标需求由科室正副职及参与论证人员签字后,连同电子版一起转器械科后勤部。论证内容至少包括购置该仪器、设备理由、用途,科室现有同类设备使用情况,预算金额,是否有配套耗材及耗材使用预计分析,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安装场地是否具备,人员技术力量是否具备,对科室医疗、教学、科研的作用。

(二)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1.组织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或相应委员会做项目准入论证。论证内容至少包括进一步分析科室论证意见、申请科室及院内目前同类/同种设备使用情况、效益分析、安装场地是否具备、是否有设备配套耗材及耗材预计价格等。

2.夯实预算及技术参数论证。组织多品牌产品论证、市场询价,进一步夯实预算,论证技术参数、国产/进口、耗材价格以及非一次性使用耗材使用例数或时限、大型设备维保期及年维保费用等。根据论证结果可对采购项目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并制订规范、可行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可对配套耗材实行最高限价。详见附件3-1《采购部门询价论证表》、《政府采购项目参数调研表》。

3. 基建、后勤、信息、保卫、物业服务等非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其技术要求、论证报告由分管科室负责制定。详见附件3-2、3-3、3-4《采购部门询价论证表》

(三)完整、明确、规范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全部量化。各部门(科室)组织论证时应切合实际,明确采购需求、采购目的、技术规格、服务要求,充分了解市场信息,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认真着实编制技术规格参数要求,不能只采纳少数供应商推荐方案作为需求指标,要形成供货商的有效竞争,避免出现因配置过高或过低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的现象,勿将采购需求初步论证的结果向供应商透露。

采购需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概况及预算安排情况。

2.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3.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5.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6.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7.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8.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八条 器械科、后勤、信息等部门要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完成招标采购项目的准入论证工作。医学装备处组织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对拟购买设备进行充分论证,其他采购项目由承办部门在相应的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为确保上报的预算扎实有效,器械科、后勤、信息中心等部门对论证通过的每个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性能、预算等进行考察论证,论证的结果在11月30日前转财务处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项目的论证报告、招标要求及论证情况于次年的3月20日前转招标管理办会室,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医院预算指标制定具体的招标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条 医院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需确认或编报医院采购建议书》;每年的11月底要执行完成医院采购的招标工作(以签订合同为准)。

采购预算的编制要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留有余地、比质比价的编制原则。采购项目一经上报必须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六章    招标流程

第二十一条医院招标遵循以下流程(附件4):

(一)采购项目申请审批。

后勤部器械科、信息中心等部门承办采购的项目,申请科室根据各部门相关规定中制定的《购物申请表》格式填写,其余项目均按照本规定《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进行填写,按照审批的顺序报相关部门和院领导批准。签批后申请需附该采购项目的论证报告和招标要求等资料方可转招标管理办公室,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安排招标事宜。

科学合理分包,制定招标计划。

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招标要求合理分包,制定招标计划,确保开标、评标工作顺利开展。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时间、地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五)选择招标方式。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选择符合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

(六)开标、评标。在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的全程监督下收取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

(七)确定招标结果。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招标管理办公室现场收集、汇总各评标专家评标意见,确定中标单位。需集体讨论者,提交院办公会审核后确定中标单位。

    (八)招标结果公示。所有招标结果均按照医院招标院务公开规定进行院内公示,签定书面购销合同及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加盖公章。

(九)购销合同签订。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购销合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组织签订。

(十)购销合同审查。经评标专家和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后(签字不分先后顺序),由院长(法人代表)或院长书面授权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十一)购销合同签订执行。医用设备、耗材、资产类的项目由器械科后勤部具体办理采购事宜,其他项目由提出申请的部门办理。

(十二)招标资料归档。招标完毕,由招标代理机构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资料汇编目录》整理招标资料汇编,转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验收,存入招标档案。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招标申请、投标、评标及验收等资料,严格按照《招标档案资料归档管理规定》及《零星招标档案存档规范》整理装订,及时转医院档案室建档备案。

(十三)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及其他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由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公示等。我院分管领导、纪委、审计、财务、招标办、后勤部(非采购人代表)、器械科(非采购人代表)等部门人员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需要外出考察的医疗设备或项目,由器械科等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选派论证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作为招标需求拟定的参考依据,同时要求考察情况对外进行保密。

第二十三条 产品试用。在评标过程中对有争议、且未在院内使用过产品,可按照《招标采购设备试用管理规定》或招标采购医疗耗材试用管理规定》进行试用。

第二十四条 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分管院领导、院领导汇报工作,及时协商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分管院领导对各自分管部门的采购项目加强论证管理,必要时参与大型采购项目论证并审核。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相关规定未尽事宜,详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后勤物资、耗材相关规定未尽事宜,详见《后勤物资、耗材招标管理办法》。

第七章合同续签项目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续签项目主要包括:

(一)信息系统延续建设项目。

(二)对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需求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以及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的延续性项目等。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需续签合同的,严格按照《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19号)、《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2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续签合同的关键条款(如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不得变动。

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合同期。

第三十条 合同续签申请材料内容至少包括:

     1. 《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附件5),并按申请表逐级审核批准,需后附科室论证意见。

     2.《续签合同科室论证意见表》(附件6)。

     3.外包服务项目需附原合同执行期间科室的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采购管理部门将政府采购项目申请材料转交招标管理办公室,报医院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组织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八章资质审核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招标产品证件的审查工作,严把质量关,在招标源头更进一步的确保招标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

(一)资格审查是产品质量合格的首要保证,是选择合格供应商的重要依据,严审投标单位及产品资质,不采购无证件产品(不需证件的产品除外)。

(二)资质审核的内容: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公司业务人员授权委托书、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厂家授权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卫生生产许可证等(消毒产品资质由感染办协助审核)。

(三)招标前招标办负责对投标单位及投标产品进行资格预审;年度招标项目收取投标书时由招标办、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相关职能科室共同对投标单位及投标产品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过程中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器械科、后勤部纪委办公室、审计科共同对投标单位及投标产品进行资格审查。

(五)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及我院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共同审核以上资质;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由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及公证处律师审核以上资质;以上资质均由招标办人员进行复核。

   (六)对于长期合同耗材,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器械科负责审查供货单位及供货产品的相关证件,如遇过期证件,由器械科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新的证件后及时进行替换。

(七)招标管理办公室在购销合同中与供货单位按照第(六)条规定约定相关条款。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以及医院自主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质疑与投诉处理:(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

   (三)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卫健局进行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

   (四)财政部门/卫健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

2.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当事人,全部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或者超过投诉有效期的,视为无效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予受理。

3.投诉材料不齐全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限期补正,无法告知投诉供应商或者投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

4.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五) 财政部门/卫健局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 财政部门/卫健局在处理投诉期间,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七) 财政部门/卫健局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投诉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八) 财政部门/卫健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卫健局处理投诉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第三十四条 医院自主招标项目的质疑与投诉处理: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纪委监察部门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二)我院纪委监察部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或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

第十章    招标纪律

第三十五条评标工作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每次招标活动参加评标人员不能随意更换或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换人需报分管院长批准,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均要及时写出书面评标意见,招标监督人员填写监督意见。

(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人员必须严格做到独立、客观、公平、公正、择优、保密,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岐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标人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招标项目的内部预算、项目评标人员名单、评标过程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不准在公告评标结果前泄露评标结果。

(四)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并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如果对方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六)在招标过程中,如发现公司间存在串标、恶意竟标的情况,本次招标为废标,并且一年内不允许该公司再次参加我院投标项目。

(七)凡是不符合招投标规章制度要求和程序的招投标活动,财务处一律不予在购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八)如果招标管理办公室违反本规定,交由医院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九)如果评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制度和程序,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医院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招标采购流程图

    2. 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

3. 采购部门询价论证表、政府采购项目参数调研表

4. 政府采购及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推荐及采购人代表抽取记录表

5. 政府采购及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项目采购人代表工作纪律

6. 续签合同科室论证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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