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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自查)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3-25 14:03:10


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本医疗机构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恪守医德。

二、本机构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三、不在未取得或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形下开展诊疗活动,或在暂缓校验期间违规开展诊疗活动;未经批准,不在执业地点以外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科室、房屋等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五、不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急诊急救除外),不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及其它禁止、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六、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急诊急救除外)。

七、不通过虚假医疗、诱导医疗、过度医疗等方式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为谋求高额回报而损害国家和患者利益。

八、不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九、不违规处置医疗废物。

十、不违规购进药品器械,或违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一、不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拒绝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紧急情况下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遣。

十二、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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