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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措施)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 医疗事故(纠纷) 应急处理预案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3-28 11:14:13


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居民医保、社区医疗的开展,人民群众不仅就医数量不断增加,而且对医疗质量和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病人及家属针对医疗服务中一些不满意的方面往往向医院投诉,要求赔偿,甚或诉讼于法律。为了优化医疗环境,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医疗人员的利益,同时保护病人的权益特制定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一、由院领导成立医疗纠纷(事故)鉴定、处理小组

二、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争议,当事人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及负责人报告;各科室及时掌握情况,上报医务科、分管院长,由医务科、分管院长报中心主任,由党委书记和中心主任决定是否上报卫生局。涉及医疗保险赔偿,由医务科或财务科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禁止任何人或科室对自己所属范围的医疗纠纷视而不见,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医院酌情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科室各类医务人员及工勤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技术,防止一切技术性、责任性医疗差错及事故的发生。

四、严禁任何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对医疗纠纷私自发表议论。

五、所有医疗纠纷,科内应立即组织或派出相应人员对病人或家属进行解释或说明,解决不了的由科主任、医务科、分管院长再一次解释说明,仍达不成协议,当事科室须在2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和分管院长组织集体讨论。讨论内容:病人进院时的情况、入院后的诊断及依据、治疗方案、理由、效果,为什么发生纠纷、下一步处理措施,此医疗过程是否有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是否有失误,是否属于医疗差错事故,需有一个初步的结论,便于中心做出处理意见。

六、处理纠纷时由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及医务科、分管院长、中心指定人员参加,如遇家属或病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或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为了维持中心正常秩序,必要时由办公室通知各科负责人,各科负责人组织人员参加协助处理。事态严重时,请示政府分管领导、派出所协助处理。

七、对相关责任的划定,由中心医疗纠纷事故鉴定、处理小组决定。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原则,及时认真的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处理按《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处理。

八、善后处理。 1、当事科室。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将事故的经过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当事科室要及时组织全科讨论,并将科室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 2、医务科或护理部对医患双方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报告分管院长。3、医务科根据调查的事实经过,分清双方观点,医务科或护理部组织相关人员与病人家属谈判协商解决问题。医疗事故(纠纷)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将病人一般情况、发生经过报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逐级上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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