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历)滕州市洪绪镇卫生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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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31 09:40:00
一、由病案室负责全院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公安、司法、保险机构,只要能出具合法证明资料,就可复印病历。
三、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书,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时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 复印病历按规定收取费用。
五、病案室应设立病案复印登记本,复印出院的病历必须加盖医院公章并做好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