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滕州市官桥镇卫生院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
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
为加强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制度如下:
1、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系统所有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项目的施工、材料采购、设备配备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等有关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本项前三条规定的标准,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4、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6)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7)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8)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查勘;
(9)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
(12)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3)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4)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5)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为加强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制度如下:
1、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系统所有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项目的施工、材料采购、设备配备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等有关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本项前三条规定的标准,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4、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6)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7)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8)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查勘;
(9)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
(12)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3)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4)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5)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