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滕州市妇幼保健院设备、耗材、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滕州市妇幼保健院
物资、服务采购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医院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枣庄市卫生健康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滕州市妇幼保健院物资、服务等采购管理规定》,望贯彻执行。
第一条 医院采购行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条 凡不在政府采购或枣庄市卫健委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办公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方式
采购分为委托采购、邀请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
1、委托采购,是指医院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邀请采购,是指医院以招标的方式邀请三家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职能科室应在前期对拟邀请参与公司进行资格、资质审核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3、其他采购,是指医院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四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医院的监督。
监察审计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程参与采购过程,并从内部管理角度审计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对采购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等。
第六条 采购组织
医院下设基建、后勤保障、设备与耗材、药品、信息、宣传、外包服务等采购工作组。各采购工作组依据其部门职责范围组织相关项目的招标采购申请及采购管理工作,其分管院领导担任工作组组长,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组员。
第七条 采购工作组主要职责及采购范围:
采购工作组是负责相关项目采购的具体实施机构,采购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采购工作组主要职责及采购范围:
(一)项目预算金额(总价或是单价)在10万元以内的,且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1、负责落实办理10万元以下、需紧急采购等各类采购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
2、对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的采购方式。
3、对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议标或议价的采购方式。
4、如果需要可组织技术参数论证会,论证会参加人员由院外聘请专家及院内相关各科室人员组成。
5、由使用科室与申请职能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共同填制相关项目申请表格(附件),审批后由采购工作组组织进行集体论证采购,形成谈判纪要并存档。
6、项目谈判会议参加人员应包括招标采购工作组和使用科室。监督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监督。如遇特殊项目,可外聘院外相关专业专家2人以上进行集体论证采购。
(二)项目预算金额(总价或是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申报和公开招标工作。
1、使用科室向采购工作组提交满足编制招标要求的完整的相关资料,否则,采购工作组有权不予接收。
招标项目前期相关资料包括:
(1)该项目通过招标立项的院务会议纪要;
(2)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的招标申请;
(3)预算资金论证的有关依据;
(4)招标项目要求及说明、技术参数、图纸等。
2、采购职能科室向采购工作组提交招标申请后,招标申请中的关键条款如投标企业资格及预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改,应由采购工作组组长进行审批。
3、采购工作组履行招标文件的审核、反馈,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并由使用科室和招标申请科室负责人在修改意见上签字。
4、应由招标申请科室负责人作为招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5、对因故废标或需要推迟开标日期的项目,由采购职能部门向采购工作组递交申请,并由使用科室及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采购工作组。
(三)医院安排临时、特殊、紧急事项,无法按正常招标规定程序、时间安排的,经过审批流程后,采取的紧急采购项目。
1、紧急采购的范围:紧急采购是指抗灾抢险、疫情紧迫、战时动员、急需所需要的货物和设备等紧急状态下,为完成急迫任务而进行的采购活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可抗力事件所形成的采购均可适用于紧急采购方式。
2、紧急采购方式可多样化,各采购工作组可根据项目情况,酌情确定。
(四)组织单一来源项目的采购工作。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须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的范围: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在集中采购平台履行采购手续。
(六)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采购的药品、高值耗材,医院在山东省卫生健康委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确定价格、产品范围、生产厂商等条件的基础上,由采购工作组通过谈判确定医院药品、高值耗材的供货商。参照执行《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枣医保发〔2019〕47号);《关于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枣医保发〔2019〕57号) (以上发文如有变更,以最新发文为准)。
(七)落实资金来源并进行预算论证等工作。根据采购项目要求,在预算制定前,对相同或类似型号的所招标产品,要做充分市场调查,进行预算询价论证,充分了解其他医院所购同类产品的型号配置、购置价格、同档次的品牌种类及各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等;设备等项目采购还应有可行性分析报告。所询市场价格,可作为编制采购预算的依据,并由采购申请职能部门签字确认。
(八)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对候选投标人的考察。对于因技术复杂、价格不透明或性质特殊需要进行考察的项目,招标前由采购工作组组织对项目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应由各采购工作组、使用部门、医院监督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人数的2/3。考察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参数、价格等。考察结果须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参加人员签字后报采购工作组备案。
(九)根据项目需求,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答疑,形成书面答疑资料,并由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归档。
(十)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组织落实中标项目的实施,与中标人进行协商洽谈,拟订合同。
(十一)协助处理投诉工作。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人投标时根据采购单位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投标标的总值的1%。
第九条 合同签订
采购职能科室和供应商双方按照文件的约定,在沟通主要条款后,按医院《合同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采购合同要按照医院合同内部流转程序审核,未经审核合同不得签订。
第十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
采购职能科室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完毕后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在需要的情况下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 付款
采购货物的付款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付款。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纪律
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一)参加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严禁把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采购。
(三)与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医院的采购活动。
(四)严禁未经采购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五)所有参与医院采购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滕财釆【2019】19号 《关于公布<滕州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