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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滕州市妇幼保健院病历复印制度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6-03 18:05:00

滕州市妇幼保健院病历复印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十个工作日后(法定节假日除外)前来复印。

二:本院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查阅服务

1.患者本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人员申请复印病历, 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内容、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签名、或手印,日期等)

1.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

    1.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内容、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签名、印章或手印,日期等)。

   1.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原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内容、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签名、或手印,日期等)。

  1.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2人以上)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2.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3.复印费用根据复印的纸张数生成,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每张A4纸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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