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滕州市柴胡店镇卫生院设备、耗材、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各级纪委巡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设备耗材、物资的采购管理,有效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滕州市财政局招标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的购置,医院根据年初购置计划,写出书面申报材料,经院领导班子批准后报滕州市卫生健康局,由政府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条 五万元以下的设备、耗材、物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由医院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条 各科室一律不得自行对外签订购货合同;职工外出参加各种会议时,任何人不得代表医院签订购货合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根据医院工作实际,为保证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医院成立设备、耗材、物资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设备、耗材、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 项目考察小组,由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对招标项目的使用情况、技术参数、价格等进行考察。
第七条 项目监督小组,由院长办公会负责对招标项目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八条 采购项目申报
科室按照业务发展提出书面项目申请,申请须包括项目开展的必要性、效益分析、技术参数、配套条件、人员技术力量等内容。申请中一般不指定设备的品牌和供应商。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九条 采购项目的考察
1、招标项目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项目考察小组对招标项目进行考察。
2、项目考察小组,如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考察意见要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两大效益分析、市场占有率、设备的使用以及厂家维护保修情况,明确提出采购设备的参数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采购方式
1、招标采购
有多家具有资质的供货商可同时提供所需设备、耗材、物资,可邀请3家以上供货商进行招标的方式采购。
2、竞争性谈判
供货商不满3家的,由招标委员会及相关科室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竞争性谈判采购。
3、单一来源采购
目前市场上唯一生产厂家生产的仪器设备与耗材,为了保证原有仪器设备或耗材的配套性、一致性,由招标委员会及相关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单一来源议价采购。
4、询价采购
设备、耗材、物资,单价低、用量少、价格变化幅度小、通用性强,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由负责人员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院内招标采购的实施
院内招标采购工作由医院招标委员会负责实施。招标委员会依据产品性能、质量、价格、保修情况、同类产品项目业绩及公司综合实力等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采购意见,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中标公司。招标结果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与验收
购买合同必须明确采购设备或物品的型号、性能、配置、保质期、维保服务、交货日期、安装调试时间、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途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有违反合同的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如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将追述违约方进行赔偿。
凡采购的设备、耗材、物资须严格履行入库验收手续。经安装调试能够正常使用后,由药械科和使用科室共同组织验收,严禁购进不合格或伪劣产品。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明确解决办法,并记录在《合同验收情况表》中,直到设备能够正常使用,验收小组人员签字确认,将验收结果报院长。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采购活动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办法规定工作程序,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招标活动中,投标方存在恶性竞标的,一年之内取消其参与医院投标的资格。
第十六条 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在合同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