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历)滕州市北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一、复印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二、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与患者或死者有保险关系的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出于办案需要可以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三、病历复印应向医院提供下列其中之一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身份证、医保卡、户口簿、驾驶证、护照、军官证、老年证。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申请人是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与死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
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
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四、不能提供与病历记录中姓名等项目相符的身份证件时,无权复印病历。
五、住院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到病案室进行复印。复印后由专人送回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