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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滕州市东沙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5-16 16:20:00

一、药械科在服务中心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络采购要求,负责服务中心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采购办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服务中心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械科主任初审,然后报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到采购办,经药事会讨论、分管主任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
    七、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八、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九、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采购办必须每年向服务中心领导、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服务中心领导、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内外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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