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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3-01 11:05:00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促进和规范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原则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二、公开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类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公开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和权限,单位领导及分

工,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2、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缴纳方式;

3、服务指南、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制度;

4、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5、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投诉受理和监督的制度;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

四、公开形式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三)文件资料、办事指南、服务(便民)手册;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和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办事大厅(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大厅)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政府网站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并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实现网上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咨询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积极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以开通热线电话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可与本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融合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镇、园区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教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办事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对策措施,使公开工作更加顺民心、合民意。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内容考核监督检查。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围绕所辖企事业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监督电话,受理社会投诉,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自我完善能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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