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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政办发〔2022〕17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8-14 16:01:24


滕政办发〔2022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决定对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充实调整,现将充实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张永正  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刘彦宏   团市委书记

   市妇联主席

赵逢永    市残联理事长

赵曰海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朱光耀   市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翟华栋    市民政局局长

吕卫民   市司法局局长

孙彦民   市财政局局长

赵卫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马培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伟泰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乡村振兴局局长

孟祥磊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慎平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孔祥春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社会救助综

     合服务中心主任

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专项小组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翟华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滕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滕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2022719




附件1


滕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二)研究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整合社会救助制度、管理社会救助资源

(三)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制度和资源统筹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对镇(街)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 市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研究拟定困难职工救助等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工会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送温暖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镇(街)工会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二)团市委:负责做好“希望工程”等专项救助项目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关心帮助社会弱势青少年群体,指导镇(街)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

(三)市妇联:负责做好“春蕾计划”等专项救助项目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关心帮助困难家庭妇女儿童生产生活,组织开展帮扶活动,依法维护贫困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四)市残联:负责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配套措施,按照国家、省、枣庄市部署要求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困难残疾人救助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或落实涉及困难群众的价格与收费优惠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信用监管工作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完善教育救助制度,研究拟订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和费用减免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助各有关部门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捐资助学活动。督促各镇(街)部门落实各项助学政策,开展各项助学活动。

)市民政局:承担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指导各镇(街)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推动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研究拟订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

)市司法局:负责研究拟订完善法律援助政策措施,指导、督导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参与研究拟订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就业救助制度,研究拟订就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研究拟订住房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常态化帮扶工作,促进低收入人口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十)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涉及社会救助人员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省级救助文件、制度和标准,对受灾人员实施救助。

(十医疗保障局:负责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省、枣庄市统一部署,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三、会议制度

第六条领导小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七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主持,副组长、全体成员参加,视情邀请议题有关部门(单位)列席。

第八条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请审议事项,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也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委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召集主持。出席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报会议主持人审定。主要研究部署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及其他专项工作事项。

第九条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提请达成一致意见。议题材料应当提前送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条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发后印发各成员单位。根据会议内容,送有关市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有关科室为社会救助工作联络机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

第十二条调研督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视情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社会救助领域有关事项推进落实情况调研或督导,调研督导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会议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按要求交回;对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对会议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发生变动时,按规定程序由原发文机关重新发文公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发生变动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发文公布。领导小组联络员需要调整的,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滕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运行机制,根据《滕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公室是滕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市民政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要求承担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办公室职责:

(一)参与研究拟订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展目标和政策;

(二)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负责会议议题的提交和决定事项的协调落实;

(三)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调查研究,起草有关救助制度规定;

(四)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办公室通过成员单位联络员主动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等。涉及研究确定重要事项的,报领导小组同意。

第七条负责将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点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明确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实施。各项救助政策的拟定细化、宣传解读、信访处置等具体工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事项,各成员单位视情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沟通等形式向办公室反映。反映内容主要包括:省厅和市领导同志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拟印发的市级重要社会救助领域政策文件;领导小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提请成员单位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社会救助事项落实情况调研或督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第十条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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