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政办发〔2022〕13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滕政办发〔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修编完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滕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1.5指导思想
1.6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抚恤和补助
5.4责任
5.5灾害补偿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政策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保障
6.5人员保障
6.6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7监督管理
7.1培训
7.2演练
8各类动物应急预案的制定
9附则
9.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滕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滕州市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我省以及相邻省份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包括我市在内的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市在内的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含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含我市)发生疫情。
(4)非洲猪瘟: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日内包括我省(含我市)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包括我市在内的我省区域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包括我市在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和相邻市或者包括我市在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4)非洲猪瘟:21天内,全国9个以上省份(含我市)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含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含我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非洲猪瘟:21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含我市)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辖区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辖区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省(含我市)又有发生。
(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8)枣庄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市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内呈暴发流行。
(3)在我市内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4)非洲猪瘟疫情21天内在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包括我省(含我市)。
(5)常规监测中,我市虽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6)滕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5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疫情网络、物资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健全法律,理顺体制,健全队伍,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疫情监测、科学有效预防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做好我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6工作原则
1.6.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6.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镇(街)两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6.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突发动物疫情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6.4依法防控,科学防控。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应成立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农业农村局长任副指挥,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协调外部救援力量、救援装备;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确定突发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时的信息上报与新闻发布;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的监测,对防疫相关物资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控;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2)市科技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科技攻关、研究推广。
(3)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和强制扑杀等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4)市民政局:负责发生疫情时,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组织和指导对因动物疫情导致的贫困人员社会救济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农业农村局在封锁区和周边相关地区、交通枢纽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做好城市园林、广场和社区等禽鸟防控工作。
(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测人畜共患疫病在人间发生情况;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参与预防、控制、扑杀等工作高危人群的保护;防控人类病例的发生和流行;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10)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动物疫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负责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11)市综合执法局:协助做好城市园林、广场和社区等畜禽防控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禽、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建立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起草上报汇报材料,配合宣传部门起草新闻发布通稿;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的饲养、经营及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等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成员单位应根据指挥部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1.2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镇(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街)指挥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镇(街)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市指挥部制定。镇(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街)畜牧兽医站。镇(街)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镇街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和镇(街)指挥部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镇(街)指挥部参照市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街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疫情观察队伍。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农业农村局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4.2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
市、镇(街)指挥部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2.4.3其它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理。
3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1.1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市农业农村局、镇(街)畜牧兽医站应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加大对养殖密集区等重点地区畜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市农业农村局对畜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采样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备验。
3.1.3发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市卫生健康局和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3.2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级别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②辖区内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④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⑤各级人民政府;
⑥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报告形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动物疫情防疫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上级动物疫情防控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市农业农村局应立即上报指挥部,并由指挥部将疫情上报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枣庄市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局。
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按照《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按照《枣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上级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4.2.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建议。对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枣庄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枣庄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枣庄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枣庄市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3)市农业农村局
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要立即向滕州市政府、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并按照规定向滕州市政府、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加强对镇(街)应急处理突发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疫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及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3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港口、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动物疫情,由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终止。
一般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滕州市政府,同时抄报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5.2奖励
市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致伤、致残或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或追授荣誉称号。
5.3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责任
对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灾害补偿
按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6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各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6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积极协调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通信、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政策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或修改)我市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
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镇(街)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6.2物资保障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市、镇(街)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6.3资金保障
市、镇(街)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拨付疫病防控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4技术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动物疫病的血清学诊断和采样送检工作。
6.5人员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设立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专家组,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疫情的普查、分析、防疫指导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镇(街)畜牧兽医站要组织畜禽规模饲养场、散养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指导其搞好强制免疫和消毒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镇(街)畜牧兽医站要分别牵头组建本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预备队组成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市、镇(街)要加强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6.6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市指挥部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逐级报上级指挥部。
7监督管理
7.1培训
市农业农村局、镇(街)畜牧兽医站要对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2演练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有针对性地不定期指导、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救援演练,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处置反应能力。
各镇(街)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的应急演练。
8各类动物应急预案的制定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的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镇(街)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9附则
9.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经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经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或散养户所在的自然村,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订,并报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