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政发〔2020〕24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集中三到位”、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权限、委托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滕政发〔202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市委第198次常委会议和第18届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民生、增强基层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深化“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进一步明确部分事项办理权限,实施镇(街道)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下放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深化“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调整完善部门职责边界,全面向基层下放行政权力,推动政务运行扁平化、协同化、贯通化,确保流程再造改革攻坚任务落实到位。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各部门单位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要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严禁“应进未进”“明进暗不进”“进了不授权”等行为,切实杜绝群众办事“两头跑”现象,实现“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人社服务分中心、民政服务分中心、教育服务分中心、残联服务分中心、车驾管服务分中心、退役军人服务分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接受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实行统一命名挂牌,执行统一服务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网上政务平台办理、监察,实施“好差评”。
(二)明确事项办理权限。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续展、增驾,林业植物检疫等事项(附件1),经实践检验不适合集中行使,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分别委托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全程办理、加盖印章、发放证照,保存档案。
(三)委托下放审批服务事项。按照“按需下放、就近办理”原则,将个体工商户登记、再生育审批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附件2)下放镇(街道)办理,推进更多事项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提升基层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改革落实方案,做好集中办理、人员选配、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工作,确保于2021年1月10日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对审批服务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着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加强对下放审批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附件:1.明确办理权限事项目录
2.滕州市下放镇(街道)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
明确办理权限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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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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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续展、增驾  | 
 市审批服务局委托市农业农村局全程办理,农机业务的各类证照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放并加盖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章,相关档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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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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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农业机械年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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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市审批服务局委托市农业农村局全程办理,检疫业务的各类证书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放并加盖检疫专用印章,相关档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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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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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水产苗种检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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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农业植物检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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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林业植物检疫  | 
 市审批服务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全程办理,由市自然资源局发放加盖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章的各类证照,相关档案由市自然资源局保存。  | 
附件2
滕州市下放镇(街道)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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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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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司(企业)登记(含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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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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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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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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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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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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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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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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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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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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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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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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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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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