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欧亚班列综合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滕政发〔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滕州市欧亚班列综合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1日
滕州市欧亚班列综合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省欧亚班列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8〕27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欧亚班列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财工〔2018〕33号)文件精神,为支持我市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欧亚班列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我市生产加工企业、物流企业、外贸企业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按照鲁政字〔2018〕271号文件规定,参照省欧亚班列财政补助政策运营模式,将省政府指定的省级运营平台山东高速齐鲁号欧亚班列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我市班列运营平台,具体负责滕州市“齐鲁号”欧亚班列的运营。
第三条 补贴范围和标准。对到发于滕州且在滕州报关的“齐鲁号”欧亚班列进出口货物给予集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每个标准箱(20尺)集装箱补贴3500元;每个40尺集装箱(含45尺集装箱、45尺冷链箱)按2个20尺标准箱进行补贴;罐式集装箱和敞篷车折按1个标准箱进行补贴。对返程货源按照1.2倍的标准进行补贴。集货补贴采取“退坡”方式,即2021年降低10%,以后逐年按10%递减。
对在滕州注册并通过其报关的集货企业,在前述补贴基础上,按每个标准箱(20尺)1000元补贴,每个40尺集装箱(含45尺集装箱、45尺冷链箱)按2个20尺标准箱进行补贴。该项补贴自班列运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1年该项补贴标准视运行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条 资金申报。市班列运营平台补贴资金由滕州市财政负担。由山东高速齐鲁号欧亚班列运营有限公司向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上报班列开行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班列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报告。
第五条 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根据申请报告和年度预算情况,及时下达班列补贴资金支出预算。班列补贴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按季度分批次预拨至班列运营平台,并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市班列运营平台于每季度末,向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报送班列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次年1月底前,向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报送班列补贴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市班列运营平台的补贴资金清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报的核查报告和班列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及时进行清算。
第七条 绩效评价。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