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政办发〔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滕州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森防发〔2020〕1号)和枣庄森林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通知》(枣森防指办〔2020〕4号)文件和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专常兼备、平战结合、反应迅速”的方针,打造“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提升我市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综合应急救援作战能力。
二、建设目标
依托消防救援机构,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纳入消防救援指挥系统,逐步建成“保证重点、辐射周边”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靠前驻防,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打得赢,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兼顾洪涝、地质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等任务。
三、队员招录方式、条件及待遇
按照省政府要求,各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要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森林消防中队,2020年4月底前完成不少于30人的招录任务,其余招收员额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枣庄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负责人员的招录、管理、考核、晋升、调配等工作。原则上以属地人员为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择优录取。队员招录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审查合格;
3.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和心理健康;
6.具有良好的品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招录。部分从事森林灭火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且精力充足的人员,年龄可适度放宽到45周岁。
待遇按照枣庄市消防救援大队专职消防员同等待遇执行。
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为加快森林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市政府成立相关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和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推进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及时调度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有关部门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所需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等予以保障,确保在2021年6月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营房建设。滕州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按照“简洁、整齐、实用、统一”的原则,建设专属营区,营区统一设置明显外观标识、门牌,队伍名为:滕州市森林消防中队。营房设有办公室、培训室、活动室、食堂、宿舍、机具装备库、配建车库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固定营房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训练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并配备装备器材和活动设施。门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统一的队旗,营区内地面平整硬化,庭院绿化美化。
市森林消防中队拟分驻在木石、东郭,营房依托现有公有院落修缮、改造。
(三)装备配备。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扑火机具,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于2021年11月底前配齐车辆、装备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满足基本的执勤需求。
(四)队伍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要将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纳入专职消防队伍序列,并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训练及灭火战斗的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执勤和准军事化管理。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要共同制定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管理办法,建立符合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特点的等级晋升、培训考核等队伍管理体系,逐步构建起有序递进、梯次合理的队员骨干队伍。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和调整工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参考。
(五)执勤训练。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应统一制定业务训练大纲,突出职业化特点,明确训练内容、目标要求、考核标准、达标时限。强化入职培训,新入职员工要接受不少于30天的集中培训;培训完毕经考核合格后,统一上岗执勤,上岗执勤后组织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建立训练考评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广泛开展考核评比活动。
(六)经费保障。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所需人员、业务和车辆器材购置等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财政预算。
附件:1.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2.山东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招录选拔办法(试行)
3.森林消防中队营房外观标识及消防员服饰标(暂行)
4.森林消防中队车辆装备配备标准(试行)
附件1
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为保证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工作需要,确保按照队伍精干、素质过硬、装备精良和战斗力强的要求,圆满完成队伍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营房设施
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按照“简洁、整齐、实用、统一”的原则,建设专属营区,营区统一设置明显外观标识、门牌。队伍名为:XX市森林消防大队、XX县(区)森林消防中队。建设适当规模的训练场地,配备相应的训练器材;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参照《山东省森林消防突击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充分利用当地政府闲置场所,新建与升级改造并举,最大限度避免资源浪费。
二、人员招录
队员以属地招录为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市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支队共同招聘、择优录取,省应急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监督指导。招录具体条件参照省政府《意见》确定,招录程序参照《山东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招录选拔办法(试行)》执行。
三、岗位设置
森林消防大队单独设置大队长、政治教导员、副大队长等指挥员岗位(原则上为授予消防救援衔的指战员),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支队择优调配(不占森林消防专业队伍队员职数);森林消防中队设置中队长、政治指导员、副中队长、分队长、班长、装备技师、向导员、通信员、驾驶员、战斗员等岗位,中队长、政治指导员、副中队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择优调配(原则上为授予消防救援衔的指战员),报所在市、县应急局备案,其余人员根据专长和岗位表现选拔。
四、队伍管理
森林消防大队由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度指挥,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管理、训练和作战指挥,下辖1-2个中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森林消防中队由辖区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度指挥,必要时接受上级应急部门调度指挥,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训练和作战指挥,人员不少于50人,可划分为1-2个分队,中队同时接受市森林消防大队业务指导。调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参与其他灾害事故救援应及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五、岗前培训
按照“先培训骨干、后培训队员”的原则,对新招录的专业队员进行集中统一培训,培训突出森林火灾的特点,在靠近林区、贴近实战的地方实施。拟任命森林消防大、中队管理骨干的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可与队员培训同时进行)。新招录队员培训不少于30天,其中模拟实战训练不少于5天;所有人员通过岗前考核后,方可正式录用上岗。岗前培训结束后进行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六、装备及服装
队伍装备配备按照《森林消防大、中队车辆装备配备标准(试行)》执行,立足确保人员安全和处置较大森林火灾需要,整合现有资源,租购并举,统筹调配,快速装配列装。队员日常统一着19式消防员作训服,统一佩戴森林消防标识和荣誉章。参加学习、队列训练和重大活动等需着正装时着常服,扑火作战着森林防火服(符合《防护服装森林防火服》(GB/T33536-2017)标准)。
附件2
山东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招录选拔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招录工作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成立由省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等组成的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办公室,负责招录具体工作。
第二章招录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自愿加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
(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招录。部分从事森林灭火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且精力充足的人员,年龄可适度放宽到45岁以下,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七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其他市(县、区)招录。
第三章招录程序
第八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森林消防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汇总审核。
招录计划应包括编制员额、在编人数、超缺编情况、拟招录数量和拟招录地区等内容。
第九条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等开展宣传动员,并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发布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公告。
(二)组织报名。各地结合实际,选择报名方式,确保报名材料须真实、准确。
(三)资格审查。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办公室对招录对象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是否具备报名资格。
(四)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在指定的市级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政治审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招录对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对具有《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政治考核不得通过。同时,应当对招录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毕业(就读)学习、主要经历、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
(六)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核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岗位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核招录对象协调能力、空间位置感知以及对高空、黑暗环境的心理适应度。
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七)心理测试和面试。心理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等内容。
(八)公示。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办公室根据招录对象政治审核、体格检查、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消防救援机构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森林专职消防员须填写《现身消防救援事业志愿书》。
第十条新录用的社会普通公民,岗前培训不少于3个月。具备1年以上森林灭火救援经验的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1个月。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
(二)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
(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按照省政府《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办公室使用同一印章,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消防救援机构刻制下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和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森林消防中队营房外观标识
及消防员服饰标识(暂行)
着常服(冬)时

着作训服(冬)时
附件4
森林消防中队装备器材和活动设施配备标准
(试行)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基本设备配置应按照建设规模及队伍 类别配置防火必须的设备,满足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在设备的配备上,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根据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在交通条件好,水源方便的地区应采取以水灭火为主,其他灭火方式为辅的方针。现将有关配备标准制定如下:
一、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车辆装备配备
由防火车辆、通讯指挥器材、野外生存用品和基本灭火机具设备等组成。森林消防中队基本装备配备,按照表1的规定确定。
表1森林消防中队队伍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中队配备标准  | 
 备注  | 
| 
 防火 车辆  | 
 1  | 
 通讯指挥车  | 
 辆  | 
 1  | 
 多功能、配车载台  | 
| 
 2  | 
 运兵车  | 
 辆  | 
 2~3  | 
 配车载台(适合山区快速机动)  | |
| 
 3  | 
 炊事车  | 
 辆  | 
 *  | 
 选配(配车载台)  | |
| 
 4  | 
 综合保障车  | 
 辆  | 
 1  | 
 客货两用,配车载台(客货不能混装)  | |
| 
 5  | 
 巡护摩托车  | 
 辆  | 
 4  | 
 选配(配车载台)  | |
| 
 6  | 
 消防水车  | 
 辆  | 
 2  | 
 重、中、小型合理配置(配车载台)  | |
| 
 7  | 
 皮划艇  | 
 辆  | 
 *  | 
 -  | |
| 
 通信指挥器材  | 
 8  | 
 移动中继台  | 
 个  | 
 1  | 
 选配  | 
| 
 9  | 
 北斗卫星导航 定位设备  | 
 部  | 
 6~10  | 
 选配  | |
| 
 10  | 
 卫星电话  | 
 部  | 
 1  | 
||
| 
 11  | 
 望远镜  | 
 台  | 
 3~5  | 
||
| 
 12  | 
 小型勘察无人机  | 
 架  | 
 1  | 
 选配  | |
| 
 13  | 
 卫星便携站  | 
 台  | 
 1  | 
 选配(含油机、油桶等附件)  | |
| 
 14  | 
 图像传输设备  | 
 套  | 
 1  | 
 选配(可与卫星便携站联用)  | |
| 
 15  | 
 便携摄像机  | 
 台  | 
 2  | 
 选配(带夜视功能、备用电池若干,与卫星便携站联用)  | |
| 
 16  | 
 图像传输设备  | 
 套  | 
 1  | 
 选配(可与卫星便携站联用)  | |
| 
 17  | 
 电子气象仪  | 
 套  | 
 1  | 
 选配  | |
| 
 18  | 
 红外热像仪  | 
 台  | 
 1  | 
 选配  | |
| 
 19  | 
 地形图和林相图  | 
 套  | 
 1  | 
 1:50000或1:25000  | |
| 
 野外生存用品  | 
 20  | 
 指挥帐篷  | 
 个  | 
 1~2  | 
|
| 
 21  | 
 野外炊具  | 
 套  | 
 2~3  | 
 选配  | |
| 
 22  | 
 便携帐篷  | 
 个  | 
 5~10  | 
 选配  | |
| 
 23  | 
 羽绒睡袋  | 
 条  | 
 50  | 
 选配  | |
| 
 24  | 
 防潮褥垫  | 
 个  | 
 50  | 
 选配  | |
| 
 25  | 
 气垫床  | 
 个  | 
 50  | 
 选配  | |
| 
 26  | 
 急救包  | 
 套  | 
 2~3  | 
 -  | |
| 
 27  | 
 药品盒  | 
 套  | 
 2~3  | 
 -  | |
| 
 28  | 
 野战食品  | 
 套  | 
 *  | 
 -  | |
| 
 29  | 
 多功能手持式 照明灯  | 
 个  | 
 20  | 
 -  | |
| 
 30  | 
 便携式照明灯组  | 
 部  | 
 3  | 
 -  | |
| 
 灭火机具装备  | 
 31  | 
 灭火机  | 
 台  | 
 50  | 
 背负式、便携式  | 
| 
 32  | 
 背负式机动高压灭火水枪  | 
 台  | 
 10~15  | 
 -  | |
| 
 33  | 
 手动灭火水枪  | 
 支  | 
 20  | 
 -  | |
| 
 34  | 
 二、三号工具  | 
 把  | 
 50  | 
 -  | |
| 
 35  | 
 高扬程大功率 移动水泵  | 
 台  | 
 6~10  | 
 -  | |
| 
 36  | 
 便携水带  | 
 米  | 
 3000  | 
 与移动水泵配套使用,备份比2:1  | |
| 
 37  | 
 油锯  | 
 台  | 
 5~10  | 
 -  | |
| 
 38  | 
 割灌机  | 
 台  | 
 5~10  | 
 -  | |
| 
 39  | 
 清火组合工具  | 
 套  | 
 5  | 
 七件组套  | |
| 
 40  | 
 油桶  | 
 个  | 
 5  | 
 -  | |
| 
 41  | 
 点火器  | 
 个  | 
 5  | 
 -  | |
| 
 42  | 
 小型发电机  | 
 台  | 
 1~2  | 
 -  | |
| 
 43  | 
 砍刀  | 
 把  | 
 20  | 
 -  | |
| 
 44  | 
 大斧  | 
 把  | 
 20  | 
 -  | |
| 
 45  | 
 消防铲  | 
 把  | 
 20  | 
 -  | |
| 
 46  | 
 移动储水装置  | 
 个  | 
 3~5  | 
 -  | |
| 
 47  | 
 重载灭火无人机  | 
 架  | 
 *  | 
 选配  | |
| 
 48  | 
 高效环保灭火剂  | 
 吨  | 
 1  | 
 发泡剂、灭火剂分类  | |
| 
 其他  | 
 49  | 
 航空灭火救援装备  | 
 套  | 
 *  | 
 装备集成吊舱、索降设备、飞机吊运 机动水源  | 
| 
 50  | 
 其他  | 
 -  | 
 -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二、森林专职消防员基本装备
由基本防护装备和基本生活用品等组成。森林专职消防员基本装备的主要用途和配备标准,按照表2的规定确定。
表2森林专职消防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主要用途  | 
 配备  | 
 备注  | 
| 
 基本防护装备  | 
 1  | 
 消防头盔  | 
 顶  | 
 头部、面部及颈部的 安全防护  | 
 1顶/人  | 
 森林专用,重量轻  | 
| 
 2  | 
 阻燃救援服装  | 
 套  | 
 灭火时的身体防护,分冬夏两款  | 
 4套/人  | 
 指挥员可选配指挥服  | |
| 
 3  | 
 自生氧逃生面罩  | 
 个  | 
 安全自救时防烟雾 中毒或灼伤  | 
 1个/人  | 
 可呼吸30分钟以上  | |
| 
 4  | 
 防扎鞋  | 
 双  | 
 足部防护,分冬夏两款  | 
 4双/人  | 
 -  | |
| 
 5  | 
 阻燃手套  | 
 副  | 
 手部及腕部防护,分 冬夏两款  | 
 4副/人  | 
 -  | |
| 
 6  | 
 阻燃头套  | 
 个  | 
 灭火时的面部及颈部的安全防护  | 
 3个/人  | 
 -  | |
| 
 7  | 
 阻燃口罩  | 
 副  | 
 灭火时的口鼻部安全防护,分冬夏两款  | 
 8副/人  | 
 -  | |
| 
 8  | 
 安全腰带  | 
 登高作业和 逃生自救  | 
 1根/人  | 
 -  | ||
| 
 9  | 
 防烟眼镜  | 
 套  | 
 眼部防护  | 
 1副/人  | 
 -  | |
| 
 10  | 
 佩戴式照明灯  | 
 个  | 
 单人作业照明  | 
 1个/人  | 
 -  | |
| 
 11  | 
 多功能救援刀具  | 
 把  | 
 单人应急破拆、切割  | 
 1把/人  | 
 -  | |
| 
 12  | 
 安全绳套装  | 
 条  | 
 用于高处自救逃生  | 
 1条/人  | 
 含岩体固定装置、缓降装置  | |
| 
 13  | 
 手持对讲机  | 
 台  | 
 人员通信联络  | 
 1台/人  | 
 -  | |
| 
 14  | 
 高性能隔热毯  | 
 条  | 
 耐火、耐高温,隔热性良好  | 
 1条/人  | 
 -  | |
| 
 15  | 
 喷淋保护凝胶  | 
 千克  | 
 喷洒防护服、隔热毯等用于提高隔热能力  | 
 1千克/人  | 
 每20人1具喷洒装置  | |
| 
 基本生活用品  | 
 16  | 
 作训服  | 
 套  | 
 日常训练穿用  | 
 2套/人  | 
 -  | 
| 
 17  | 
 生活备品  | 
 套  | 
 野外生存配备  | 
 1套/人  | 
 -  | |
| 
 18  | 
 大小背包  | 
 个  | 
 野外生存配备  | 
 1套/人  | 
 -  | |
| 
 19  | 
 蚊帐  | 
 个  | 
 日常生活用品  | 
 1个/人  | 
 -  | |
| 
 20  | 
 雨衣  | 
 件  | 
 日常生活用品  | 
 1件/人  | 
 -  | |
| 
 21  | 
 水靴  | 
 双  | 
 日常生活用品  | 
 1双/人  | 
 -  | |
| 
 22  | 
 棉大衣  | 
 件  | 
 日常生活用品  | 
 1件/人  | 
 -  | |
| 
 其他  | 
 23  | 
 其他  | 
 -  | 
 -  | 
 -  | 
 -  | 
三、抢险救援装备
根据辖区洪涝、地质灾害和事故灾难救援特点,有针对性的配备相关抢险救援装备,具体配备标准详见《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