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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06-10 10:05:00

TZDR-2019-001001


滕政发2019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9514



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枣庄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档)、场地、空间设置的路名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候车亭、自行车棚、报刊亭、电话亭、路名牌、画廊等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设置的灯箱、橱窗、旗幔、绘画、电子显示屏等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户外广告设置的招标、拍卖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清理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城市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的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楼顶广告设置的选址定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登记、审查及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受财政局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应急、民政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路名牌广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机动车广告设置等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七)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八)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九)影响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原则上不得设置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中心城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严格控制楼顶设置户外广告和依附于灯杆设置户外广告。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广告。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产权人委托转让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第八条设置权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场地或者建筑物、公用设施等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登记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设置楼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建筑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或者依附于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鉴定书或者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资料。

第九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需要现场勘验的,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实地勘察。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协议。申请人在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楼顶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申请人应当到自然资源局办理选址定点许可,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在重要路段、重要节点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其他落地式户外广告数量较大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集中勘察定点,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申请在城区主干道设置其他户外广告数量较大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5年,期满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后,原设置人不申请延期使用的,应当在5日内自行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或者通过自愿协商转让给新的设置人;协商转让不成的,应当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按照户外广告许可的相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并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制作,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广告经营者应当凭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设置制作户外广告,无设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广告。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审批后,三个月内未予设置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自行注销。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提倡使用新材料,设计与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和低压配电等安全保护措施。路名牌、灯箱、橱窗、大型高立柱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更新、维护、保养,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检查检查报告应当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公共利益需要,需临时发布公益性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时间和版面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户外广告设置人约定。

公共设施原则上以设置公益广告为主,严格控制设置商业广告。确需设置商业广告的,同一类公共设施原则上不低于20%用于设置公益广告(电子显示屏切出20%的播出时段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超过20天),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者迁移。因城市建设、城市容貌整治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人使用期限等情况,在收取的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中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章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指定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户外广告的管理、经营权出让成本性费用;用于支付违法广告的治理、公益广告建设和相关公共设施的损毁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经营权,对不需要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按照规定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业主签订书面有偿使用协议,并参照公共建筑物设置广告的程序实施。

(三)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条前款(一)项设置的户外广告正在使用且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出让经营权的,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拍卖资金用于支持产权管理单位公共设施建设。

本条前款(二)、(三)、(四)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参考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中其他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车载广告车违反禁止通行措施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交警或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5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513日。



附件


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计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各建制镇驻地规划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档)、场地、空间设置的路名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候车亭、自行车棚、报刊亭、电话亭、路名牌、画廊等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设置的灯箱、橱窗、旗幔、绘画、电子显示屏等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或任一边长大于4米的为大型户外广告、单面面积小于10平方米且大于1平方米或任一边长小于4米且大于1米的为中型户外广告、单面面积小于1平方米或任一边长小于1米的为小型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按本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的同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当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五条立杆式(含双立杆式)广告

(一)不得设置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上;

(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不得小于0.2米;

(三)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

(四)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第六条底座式广告

(一)设置间距: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米;

(二)宽度小于5米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

(三)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0.4米以上;

(四)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五)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平方米。

第七条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一)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中心城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二)总体高度一般不超过22米,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

第八条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

(一)依附于灯杆等设施的户外广告

1.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2.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

3.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厚度不得大于0.3米;

(二)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

1.广告设施不得设在候车亭顶部;

2.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

3.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三)依附于公交候车亭、自行车棚、报刊亭、电话亭、路名牌、画廊等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应与所依附的公用设施规格协调,不得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

第九条楼顶广告

(一)广告牌面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边缘,并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米;

(二)高层楼顶采取透空或半透空设计,且应与楼的整体相协调。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应大于1米;

(三)提倡用LED、霓虹灯装饰,其支架不得外露且防锈处理应当达到五年以上;

(四)坡楼顶、楼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广告;

(五)当建筑的高度小于7米(1-2层)时,不宜设置广告设施;建筑物高度7-10米(三层),广告高度不得超过3米;建筑物高度10-25米(4-8层),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建筑物高度25-60米(9-20层),广告高度不得超过8米;建筑物高度60-90米(21-30层),不宜设置广告设施;建筑物高度90米以上(30层以上),严禁设置广告。

第十条围墙广告

(一)在工地围墙设置广告,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6米,总高度应≤8米,设置位置不得超越红线;

(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可按要求设置围墙户外广告,高度应≤6米,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三)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但形式、色彩应相互协调;

(四)透空围墙一般不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软体广告

(一)充气模型、拱门、气球等应设置在开阔的场所,设置在人行道上的,距路沿石不得少于5米(不得妨碍人行道通行);

(二)原则上不准悬挂过街横幅,特殊情况下设置的过街横幅其间隔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最低点离地面不少于5米,设置时间不超过3天;

(三)严格控制利用楼体悬挂布幅,确需悬挂的,原则上垂直于建筑物立面;在沿街门面上悬挂横幅的,必须贴靠门店招牌下方外墙,长度不得超过门店宽度;

(四)布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彩旗等广告的设置,应当拉紧绷直,做到牢固、美观;

(五)严格控制充气模型、拱门、气球、彩旗等广告的设置,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临时设置的,须由举办者或组织者在活动举办前报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登记,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

第十二条门店招牌(墙体)广告

(一)门店招牌广告,原则上要“一店一牌”,一店沿街多门的,可设置标准统一的23个招牌,相邻招牌设置要紧密相连,不能留有间隙;同一建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广告必须上下边缘高度一致,保持在一个平面上,位置平整,规格、样式相对统一;

(二)原则上招牌广告只能在建筑物的一层门楣处设置,为贴墙式平面布置,上不挡窗,下不挡门,外伸不超过0.3米;不得设置突出式、竖式广告,在特殊造型的建筑门头处,为取得广告招牌统一平齐的效果,个别招牌经批准后,可以超过0.3米,但必须与相邻的招牌广告相协调;门头两侧的建筑物立面上、二层以上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窗间墙上不得设置;

(三)门头招牌广告的材料提倡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材料、霓虹灯或其他新型材料;

(四)招牌广告应使用简体字,禁止使用异体字。使用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宽的三分之二,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占三分之二,外文字体占三分之一(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与专卖店除外);

(五)所有临街建筑物的玻璃门窗上,不得张贴广告性文字或图案;

(六)通过门面装修设置招牌的,设置方案应经过审批。

第十三条其他户外广告

(一)严格控制车体广告和以车辆作为广告载体的宣传,利用车体设置广告,尺寸不得超出车身,喷涂画面不得超过车窗下沿,车头和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广告;

(二)严格控制各类指向牌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按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经批准后设置;

(三)各种临时宣传站(点)必须按审批的位置、数量和时限设置;

(四)市区内沿街店铺门前严禁摆设各类灯箱、指示牌、广告牌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宣传橱窗、公告栏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搭载广告。


第三章 安全与维护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特别是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人必须委托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照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严格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维护保养,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每年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在试使用期内的安全。检测应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作出评估,对其焊接、防腐、电气和防雷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对整体的可靠度作出综合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标准规定,不符合设计设置要求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予以罚款。

第十九条本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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