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滕政办发〔2017〕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8日
滕州市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镇(街)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畜禽污染整治工作职责。
(二)依法行政,整体推进。严格依法按章办事,规范程序,整体联动,全面推进,确保实效。
(三)堵疏结合,标本兼治。通过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多种途径,统筹施策,综合防治,正确处理好畜牧业发展与污染治理之间的关系,积极构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2017年10月底前,全市禁养区范围内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一律关闭搬迁。
(二)限养区范围内一律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养殖场。
(三)所有直排、超排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一律限期治理。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7月20日前)召开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题会议,部署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镇(街)要在原来摸底的基础上, 对所辖区域各类畜禽养殖情况进一步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查清各类畜禽养殖场(户)数量、位置、种类、规模、粪污处理利用现状等情况,明确整治对象,制定工作方案, 并上报市整治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月21日—10月31日)各镇(街)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防止畜禽疫病扩散,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禁养区域整治要求。镇(街) 严格落实禁养区规定,按照“一场一策”关闭或搬迁方式,与养殖场户签订关停拆除协议。2017年10月31日前,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全部
关闭搬迁(肉鸭、肉鸡养殖场户8月15日前关闭搬迁,其它畜禽待出栏该批后关闭搬迁,最迟10月31日前关闭)。各镇(街)要对关闭搬迁后的养殖场(户)逐个进行自查验收,每个养殖场(户)都要拍照留档, 关闭搬迁前后,必须做到影像资料一场(户)一档,形成验收报告并报送整治办。
2.限养区域、适养区域整治要求。治污设施达标的已建成养殖场,各镇(街)要在7月31日前完成初验,并报市整治办复核验收,由镇(街)负责监管。治污设施不达标的养殖场,由镇(街)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8月31日前整改达标通过验收。对治理后达不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待该批畜禽出栏后,最迟10月31日前关停。
3.肉鸭养殖场整治要求。全面推广发酵床养殖技术,8月31日前, 全市未经发酵床改造或改造不达标的肉鸭养殖场户必须全部停养整治。严格控制新(扩)建肉鸭养殖场所,限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肉鸭养殖场。适养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建肉鸭养殖场,新建的必须由所在镇(街)报经市环保、畜牧、国土等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由所在镇(街)负责拆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日—11月20日)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镇(街)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四、职责分工
结合我市实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审批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查实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问题及时通报所在镇(街)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并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相关镇(街)落实,实现环保达标;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水源地、水库、河道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的界定。
市畜牧兽医局:编制并指导落实全市畜禽养殖规划,负责养殖污染防治改造提升工作的技术指导;对不符合环保、土地和养殖等规划的,不予办理养殖备案登记;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户) 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畜禽养殖规划的编制,负责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配合镇(街)依法查处违章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区、户)及其违法占地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规模化养殖场沼气池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相结合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
市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镇(街)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私搭乱建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拆除。
市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工作的资金保障及监督工作;制定相关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并负责审核与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工作的秩序,配合市环保、畜牧兽医等部门对排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及犯罪的进行立案侦查;对畜禽加工企业重点加强消防安全的监管。
滕州供电部:负责对超过整治时限仍不达标,继续生产的养殖场(户)停止生产供电。
市水利和渔业局:负责落实水利部《入河排污监督管理办法》, 做好河道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水源地、水库、河道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的界定;负责对违规养殖场户关闭自备井或停止供水。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整治工作负总责,镇(街)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制定镇(街)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组织开展本镇(街)整治工作,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及时向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工作动态、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落实整改要求,对本镇(街)专项整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各镇(街) 环保工作机构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日常监管,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畜牧兽医站要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村(居)委会:村(居)委会负责清查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及用地情况,全面停止畜禽养殖场用地租赁行为,一律不得续租;养殖场空栏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现空栏转租他人开展畜禽养殖。协助执法部门和各工作组开展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的关停拆除,督促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完成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任务。充分履行村民自治功能,发挥村民代表大会作用,及时制止本辖区内新、改、扩建养殖场和养殖污染行为,无法制止的, 第一时间上报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五、奖励政策
我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采取“以奖促治”的办法。2017年10月31日前,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一个规模养殖场,对养殖场所在镇(街)补贴1万元,关闭或搬迁一个养殖专业户,对养殖场所在镇(街)补贴0.2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实施主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二)强化联合执法。市畜牧、环保、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人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实行联动执法,配合镇(街) 保持整治与打击并举高压态势,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综合执法,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物不达标排放、违法排放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各镇(街)下发《畜禽养殖场改造排放达标告知书》和《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告知书》,按程序依法查处。
(三)强化督导考核。实行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镇(街)要及时将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市整治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列入政府工作督导内容,市环保局将该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对各镇(街)环保目标考核内容。
(四)强化舆论宣传。通过印发明白纸,下发书面通知等形式,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整治行动。要及时收集整理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 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信息,宣传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
(五)强化机制建设。各镇(街) 要做好集中整治的后续工作,落实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明确村(居)监督职责,对本村(居)内所有养殖场户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街)与村(居)签订责任状,落实监督责任,镇(街)整治办要经常进行巡查, 确保规范运行。
新建养殖场必须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经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审批、动物防疫选址条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征求意见等相关手续, 方可进行建设,建成验收合格后, 由所在镇(街)负责监管,并定期将养殖品种、规模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应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市畜牧兽医局。
附件:1.滕州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滕州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奖补标准
附件1
滕州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洪波 市政府副市长、羊庄镇党委书记、枣庄市庄里水库建设管理处副主任
成 员:王正平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市政 府督查局局长
刘春雨 市财政局局长
马兆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长瑞 市水利和渔业局局长
李广耀 市农业局局长
孔凡臣 市环保局局长
姜广涛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吕咸亮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卞俊善 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主任
陈亚鲁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鹏 鲍沟镇镇长
孙彦民 滨湖镇镇长
张 波 柴胡店镇镇长
赵曰海 东郭镇镇长
陈凡锋 东沙河镇镇长
崔 晖 大坞镇镇长
马金安 官桥镇镇长
李亚娟 洪绪镇镇长
夏 香 界河镇镇长
王慎平 级索镇镇长
张美林 姜屯镇镇长
王慎龙 龙阳镇镇长
赵炜 木石镇镇长
樊晓阳 南沙河镇镇长
王家鹤 西岗镇镇长
张强 羊庄镇镇长
尹亚东张汪镇镇长
王宁 北辛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联喜 荆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兴阔 龙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宗成伟 善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由吕咸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孔凡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工作组,由吕咸亮同志任组长,市畜牧局、环保局、国土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
附件2
滕州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奖补标准
对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如下奖补:
一、以砖混结构畜舍建筑面积为奖励依据,每平方米奖励20元。以棚架结构畜舍建筑面积为奖补依据,每平方米平均奖补10元。
二、经批准有用地手续、畜牧部门备案、有环评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奖励标准上浮50。
三、《滕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颁布实施后,在禁养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不进行奖补。
四、以上奖励资金支付的时间节点为:位于耕地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各设施和构筑物要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后进行复垦,不能复垦的进行生态恢复;非耕地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设施要全部拆除。市整治办和财政局联合验收后支付。
五、对在关闭搬迁规定期限内, 拒不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 依法组织相关单位予以强行关闭或拆除。不再给予拆除奖补资金。